×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劳社险管〔2001〕31号
2001-11-01

索 引 号

550232674/2001-00193

分 类

社会保障

发布机构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01-11-01 00:00:00

名 称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苏劳社险管[2001]31号

关 键 词

社会保险

内容摘要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关于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今年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在确保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同时,基金征缴和各项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也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目前社会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各地实际缴费人数持续减少,许多出中心人员未能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关系;部分市县基金征缴率过低;一些地方社会保险基础工作薄弱,部门配合不够协调。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工作,规范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 139号)以及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01]150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履行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工作职责,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定期进行《社会保险登记证》年检,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情况的记载和职工个人帐户的管理,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和社会保险金支付工作,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基金征缴和清理企业欠费等工作。

二、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1. 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以及工商、地税部门提供的已办理工商、税务的单位名单,对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登记的各类应参保单位和城镇个体工商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督促其做好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

对于未办理纳税登记,以个人缴纳形式办理参保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参保人员,由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和个人缴费登记手续,并可开设个人缴费专门窗口办理缴费。

  1. 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各职能部门应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劳动保障工作管理的综合职能,切实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和参保工作。社会保险机构要将《社会保险接续通知单》发至每个离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手中,同时,结合再就业援助行动,加大养老、失业保险等政策的宣传力度,使他们了解社会保险有关政策,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自觉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2. 扩面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政策,注重实效。依据国务院国发[2000]8号文件规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而又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其退休人员和下岗职工直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1.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社会保险政策的宣传,维护社会保险法规的严肃性。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了解参保单位的经营状况和职工收入情况,认真审核所有参保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并按月向地税部门提供应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的数据,作为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
  2. 对于一些缴费确有困难,未能及时足额缴费的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其应缴社会 保险费从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征缴计划中剔除。劳动保障部门可以建议当地政府将征缴计划与考核地税部门征缴率相分离。
  3. 参保单位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征缴计划有异议的,应先按征缴计划向地税部门缴费, 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重新核定。

征缴计划如确需调整,由劳动保障部门在下期征缴计划中进行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计划。

破产企业只有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职工补缴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后才能中断缴费,不列入征缴计划。

  1. 一些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的社会保险机构,目前可以采取以上年实际发生的职工工资收入为基数进行一次性审核,以后按月根据该单位人员增减进行征缴计划调整,形成月征缴计划 ,作为地税部门征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据。以此办法进行缴费基数审核,必须逐户按实审核, 除对无法认定实际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外,社会保险机构不得采取以绝对额或统一基数为征缴基数的简单化做法。
  2. 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给税务部门的征缴计划除特殊情况外,应由参保单位签章认可。参保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 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由社会保险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 状况、职工人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 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如果预征数额与实际应缴数额有出入,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结算并在下一缴费期中进行数额调查。
  3.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任何缴费单位缓缴、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
  4. 社会保险费收缴率的计算口径,以劳动保障部下发的统计报表口径为准,即当期实际征收社会保险费总额(不含清理企业欠费)除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所有参保单位应征缴社会保险费总额乘以100%计算。

四、加大清理企业欠费的工作力度

  1. 对于欠费单位,劳动保障部门及劳动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征缴条例》的有关规定,督促欠费单位主动向征缴部门缴纳所欠保险费。
  2. 对于未按征缴计划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机构要及时生成单位和个人的欠费情况数据库,及时对参保单位欠费情况和缴费能力进行追踪,及时向征收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企业破产时社会保险机构应及时申报社会保险债权。
  3. 劳动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在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审核退休待遇以及为离岗人员、失业人员办理劳动关系挂靠、失业登记时,督促参保单位和个人到征缴部门补缴欠费。
  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实物抵冲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但可以用实物变现所得资金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加强社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

  1. 社会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政策规定和业务操作规范和程序。严格执行现有的社会保险登记、年检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审核程序。及时准确地记载参保单位和职工缴费情况 ,建立参保在职职工数据库,离退休人员数据库和职工个人帐户。加强对参保单位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每年稽核面应不低于参保单位的30%,对于一些缴费水平与单位经营状况、人员结构不符的参保单位要重点稽核或多次稽核。
  2. 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地税三部门工作协调例会制度,从而实现社会保险费征收协调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及时发现和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规范操作和统一数据口径。
  3. 社会保险机构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业务管理现代化水平,以适应各项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应在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尽快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计算机管理网络 ,以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传输的及时、准确。
  4. 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社会保险登记和缴费情况(欠缴情况)公告制度,定期在媒体上公告 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5. 社会保险机构每年应至少向所有参保职工发放一次社会保险个人帐户清单。
  6. 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1999]107号)和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清理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计发标准工作的通知》(苏劳社[2000]21号)、《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就[1999]53号、苏财社[1999]101号)等文件规定,认真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审核工作。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企业职工,应按苏劳动社[2000]15号文件规定,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依法缴纳滞纳金后,再批准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基 金的支出,要严格按《失业保险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审核审批程序拨付。
  7. 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定期做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工作,防止基金流失。
  8.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警制度,要在财政部门支持下,切实做好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

六、加强劳动保障政策的指导和业务指导工作

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大对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政策指导和业务指导,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政策和工作部署,对所属地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进度进行督查。做好所属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政策学习和业务培训工作。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立即登录